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同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民间借贷之诉。
律师介入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接受原告谢XX的委托。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谢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整理下,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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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记载:今借谢明冬人民币5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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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凭证,证明原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共计取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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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提交了欠条、取款凭证等证据,并言明款项系以现金交付。原告提交的取款凭证与被告自书欠条日期在同一日,原告陈述案涉借款以现金交付具有合理性,被告不能对其未收取大额款项却出具欠条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的借款事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XX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12420元,由被告陈XX负担。